3.4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


3.4.1 可用于需要预淹没式的防火系统保护的建筑场所。
3.4.2 可用于A、B、C、E类火灾场所。
3.4.3 可用于下列相对密闭空间的场所:
    1 有固体、液体、气体可燃物的电气设备场所;
    2 有人短暂停留场所,如机房、无人职守间、配电室、电缆夹层间、电缆槽、电缆隧道、仓库、烟草仓库、银行金库、档案馆、珍藏馆、文物馆、通信和电信设备间等;
    3 无人停留场所,如储油罐、危险品仓库等;
    4 低氧环境下对人体无不良影响的场所。
3.4.4 不可用于非密闭空间,或带有新风补给的空调系统的场所。
3.4.5 不得用于有明火作业(如锅炉房、厨房等)的场所。
3.4.6 不可用于有硝化纤维、火药、炸药等含能材料,或钾、钠、镁、钛、锆等活泼金属,或氢化钾、氢化钠等氢化物制品,或磷等易自燃物质的场所。
 
条文说明

3.4.1~3.4.6 注氮控氧防火技术在我国的使用已有多年,趋于成熟。这些条文给出了其适用范围和不适用场所。

目录导航